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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阳区外资项目奖励政策的通知

2019-05-29 19:55 来源:城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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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城阳区政府文件字号:青城政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2019-05-29生效日期:2019-07-0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CYDR-2019-0010006失效日期:2022-06-30

城阳区外资项目奖励政策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山东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鲁商字〔2018〕222号),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二、奖励主体

在城阳区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三、奖励内容

1.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十强”产业项目,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十强”产业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项目、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3.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城阳区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4.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5.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已分配利润在我区直接投资符合我区鼓励产业政策的制造业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6.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7.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重大项目和对我区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在落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购房、荣誉评定等方面政策倾斜。

8.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四、认定依据

1.新设项目是指政策实施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19年1月1日起新设的项目,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注册资本金,即2019年1月1日起增资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政策实施期内即2019年1月1日起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4.“十强”产业项目为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已纳入山东省统计局“十强”产业统计监测范围,外资投资规模500万美元以上,外方投资占比10%及以上。投资规模指单个项目合同总投资额。

5.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6.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五、说明事项

1.已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城阳区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申报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区政府其他文件同类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政策条款执行。

4.本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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