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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6-14 14:06 来源:城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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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城阳区政府文件字号:青城政发〔2019〕16号
成文日期:2019-06-06生效日期:2019-08-0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失效日期:2022-07-31

为进一步推进城阳区文化产业发展,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推动青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城阳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区委区政府“一三五一”工作举措,以“阳光城阳”建设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规划引领、政策驱动、跨界融合,全面融入新旧动能转换, 以文化产业项目为抓手,以文化企业发展为支撑,推动全区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到2022年,全区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融合发展更加深入,市场主体进一步做优做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占全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以上,文化产业成为我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

二、政策措施

(一)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

1.积极引进文化企业。对新入住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且属于文化核心领域内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新引进实到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自区内注册起给予三年50%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以上房租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对新引进的文化核心领域内的文化企业根据区域经济贡献额度,自注册之日起给予5年的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5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6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7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的80%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对年度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新增区级贡献给予全额产业资金扶持。

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新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标准,且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一年以上正常经营的工业文化企业、服务业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对由青岛市外新引进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按照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市级奖补)的综合奖补。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文化企业,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市级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3.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含市级奖补)奖励。

4.支持音乐吧特色街区建设。培育发展高品质音乐吧资源集聚区,经市级认定的音乐吧特色街区,给予建设营运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特色音乐吧集聚发展。入驻市级认定的音乐吧特色街区的经营商户,且经营租期在三年及以上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上,经文化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项目带动,推动产业集聚

5.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1%、2%、3%给予资金奖补。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分别按照完成投资进度的20%、50%、80%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奖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再给予余下完成投资额4%的奖补,总奖补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

6.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入园率不低于70%且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三年运营扶持,每年扶持3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7.鼓励特色产业载体建设。对新创建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经市级评定获得示范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8.支持文化艺术场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新建和利用闲置场所改建各类公益性文化艺术展陈场馆,每建成一处,经评审认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实施创新驱动,增强发展活力

9.扶持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在央视、省级、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 00)播出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动画片分别给予每分钟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部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根据营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能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

10.支持动漫游戏业发展。鼓励原创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创作生产,对本地企业实际开始投入制作的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已形成产业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200万元(含市级奖补)的综合资助。

11.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经市级评审给予最长不超过20年的使用权,市级财政给予奖补后,区级财政再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12.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按照区相关政策执行。对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按照区相关政策执行。

13.盘活用好存量社会资源。支持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存量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城市规划及产业布局,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可暂不变更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可经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在有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部分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且不超过1500平方米。

(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14.支持对外宣传推介。对文化企业参加北京文博会、深圳文博会、厦门海峡两岸文博会和山东省文博会等文化展会的,经审核认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举办国家级、省级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会展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积极推动国家文化消费试点活动,以看电影、看书、看演出以及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和体验等“三看一共享”活动为突破口,重点开展艺术精品欣赏、全民文化欢动、数字文化畅享、时尚文化采撷、全民阅读提升、传统文化体验等六大板块活动,每年安排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青岛市文化惠民消费季”的引导资金,依托山东文化惠民消费云服务平台发放文化消费券,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和签约文化企业及商家,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文化企业参与发放消费券的积极性,合力推动文化消费。

16.鼓励文化走出去。鼓励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境外商业演出,优秀电视剧或动画片在境外电视台播出。对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支撑,加强用地保障

17.鼓励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人才,按照我区有关人才的相关政策执行。支持文化企业、高等院校、名师名家建立工作室和创作基地,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每新建一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含市级奖补)。

18.土地政策支持。优先保障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营利性文化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底价由评估机构依程序评估确定。出让土地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可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非排他性要求)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例会同意后,纳入土地招拍挂公告方案。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三、加强组织协调

(一)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建立城阳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优化完善职能,充实人员力量,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调整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推动日常管理工作。

(二)健全统计体系。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和主要指标监测评价体系,积极研究新兴产业、新兴领域的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四、说明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营地在城阳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认定标准:需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二)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音乐吧范围包括酒吧、咖啡吧、书吧、茶吧、西餐吧,不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卡拉OK”厅、歌舞厅、“量贩式KTV”、“嗨吧”等场所,2名以上驻唱歌手组成的固定演出队伍,每周演出2天以上,并根据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登记。

(三)享受本意见的项目和企业,应签订承诺书,保证自享受扶持的年度起,在城阳区内正常经营纳税不少于五年,在此期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城阳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四)本意见与我区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五)本意见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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