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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分局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对5家企业立案处罚

2021-11-08 10:41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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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双万路5号的青岛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贮存危险废物,地面为木板材质,未进行防渗、耐腐蚀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二、青岛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大胡埠社区居委会东200米青岛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贮存危险废物,地面有裂隙未进行防渗、耐腐蚀处理;危废贮存库南侧、西侧墙体材质为铁皮,直接与地面接触,而有间隙,无裙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三、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上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德顺北路18号的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建成投产,检查时该企业生产正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贮存危险废物,危废贮存场所地面未进行防渗、耐腐蚀处理,未设置围堰等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四、城阳区某汽车维修中心

城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9日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与靖城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的城阳区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维修中心主要从事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等业务,检查发现补胎车间门口旁围栏框和生活垃圾箱内有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混入饮料瓶、废纸壳、餐厨垃圾等生活垃圾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经双方现场对混存危险废物现场进行称重,重量为118.25公。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十万元处罚。

五、青岛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的青岛某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收集和拆解处理废铅酸蓄电池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阳分局已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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